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犯罪主体是与军事单位签订军事订货合同的当事人,且当事人是单位。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一些特殊的实际困难,没有完成军事订货或延误军事订货,不应构成犯罪。4.行为人实施了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拒绝”,是指拒不履行规定的供货义务。“延误”,是指在规定的时间以后供货。“军事订货”包括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5.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拒绝手段恶劣的;或者由于急需的武器装备、后勤给养供应不及时,使我方陷入不利境地,严重影响战斗任务的顺利完成等。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