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及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近些年来,国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日渐猖獗,给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暴力恐怖事件也呈多发频发态势,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一些地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潮传播和蔓延的问题比较严重,并通过各种形式加以表现。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很多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干扰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营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形成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氛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有效清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观念,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分子带来了障碍。这种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还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防止其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考虑到上述情况,根据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人。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多重客体,既在社会范围内渗透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对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和结果都是明知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
本条所说的“暴力”,是指殴打、捆绑、烧伤等直接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威胁要对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施以暴力,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胁迫被害人服从,等等。除了暴力、胁迫手段以外,通过采用对被害人产生肉体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的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也构成本罪,如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长时间暴露在高温或者严寒中,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对被监护人不给饭吃、不给衣穿等。这里的“公共场所”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也包括各类单位,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本条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指的是穿着、佩戴的服饰、标志包含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符号、旗帜、徽记、文字、口号、标语、图形或者带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色彩,容易使人联想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是穿着模仿恐怖活动组织统一着装的衣物,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符号、旗帜等标志的衣物,佩戴恐怖活动组织标识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留有象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特定发型等。从实践情况看,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通过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手段,在社会上强化了人们的身份差别意识,用异类的标识或者身份符号,刻意地制造出隔膜和距离感,以达到其渲染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甚至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目的,社会危害是很大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应当视情节的轻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