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没签订买卖合同,怎么确定合同责任主体?

案件一:生蚝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诏安县梅岭镇田某系经营生蚝养殖及批发业务,经人介绍与广东的客户何某口头协议了一单生蚝业务。田某按约定发货后,何某未支付货款。

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且该何某的微信是他老婆在使用。

在审理过程中,案涉主体的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本案应列何某为被告,还是何某的老婆为被告,亦或是列何某经营的水产档为被告?具体哪一种合适?

根据合同相对性,买卖双方应是确定的。

在黄玉良律师介入后,代理原告参与庭审,发现聊天记录存在一些有利于原告的证明:1、尽管何某的微信是他老婆在使用,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转账截图,可以看到微信的实名认证用户为何某;2、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收获地址与何某经营的水产档地址一致。

又经法官调解,电话与和何某确认,何某表示对事实没有异议。

最终法院判定,由被告何某承担支付货款责任。

律师提示

做生意要注意全程交易留有痕迹,像这样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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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苏某向漳州某建材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长泰区某项目园建工地,并用自己的名义在对账单上签字。漳州某建材公司向苏某催讨货款时,其称应由公司承担,但拒不说明其供职的公司名称。

漳州某建材公司作为原告向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苏某承担款项责任。苏某告知经办称其只是给人打工的,但一直不提供证据冷处理;另外,该项目施工单位答辩称苏某的职务行为应由福建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

漳州某建材公司特将福建某建设公司追加为被告予以追责。

经第一次开庭,开庭时,苏某称其老板系个人王某、刘某。福建某建设公司先是称不清楚本案事实,又称王某、刘某是自己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后又称王某与自己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无论哪种说法,均不提供证据。

该案件,材料邮寄过去后至今历经近一年,原告为查明事实,只能再追加了王某、刘某参与本案。

至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至今尚未第二次开庭。

仅是因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尽管持有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对账单等材料),无奈就被拖延了许久。

后续有进度,再更文。

律师提示:

买卖合同关系中,为解决合同责任主体确定难的难题,应积极促成合同签订以及规范履行。否则,法院在复杂的主体关系以及证据材料中查明买卖双方主体存在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