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弃武器装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遗弃武器装备”,是指行为人故意抛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武器装备是军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所必不可少的,必须加以妥善保管。随意遗弃武器装备,不仅会削弱我军的战斗力,而且可能被敌人所利用,严重危害军事利益。2.行为人的遗弃行为是故意实施的。如果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而遗失了武器装备的,不能构成本罪。对遗失武器装备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百四十一条关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规定处罚。3.行为人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是违抗命令的。战场情况复杂,在战场上有时根据作战的需要,按照上级命令遗弃一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与战时违抗命令虽然都具有违抗命令的情节,但战时违抗命令罪只限于战时,且要对作战造成危害;而遗弃武器装备罪中,遗弃武器装备才是构成本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违抗命令只是个条件,如果行为人是根据上级的命令、决定遗弃武器装备的,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