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故意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故意犯罪,是纳税人采取本条规定的手段逃避纳税。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是以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前提的。在欠税情况下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纳税。这里所说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或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根据本条规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数额”,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数额;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