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生物技术被认为是未来引领世界科技的重要技术。克隆羊多莉的出生,让大家对克隆技术不再陌生,然而生殖性克隆人始终是被世界所禁止的,近些年其他国家不乏有突破伦理道德底线、超越法律的尝试,我国虽然克隆人是绝对禁止的,但刑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与克隆技术相比,基因编辑是近十几年迅速发展的一项生物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医学、农业、模型研究等领域,具有极大的应用和开发价值。然而不可回避的是,基因技术特别是作用于人体的基因编辑可能带来各种风险,脱靶风险仍然是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的最大风险。与体细胞基因编辑不同,对生殖细胞或者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所改变的生物性状是可以遗传给下一代的,在脱靶率较高的情况下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通常是难以预测的。同时,禁止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并将其植入母体是国际共识,除了技术风险,还面临伦理道德的质疑。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较高的关注度,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科研环境和科研领域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保障和促进生物科研领域更好的发展,避免因法律缺失或刚性不足而使我国成为其他国家试验和转嫁风险的土壤,加快基因编辑相关的立法工作十分必要。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其中包括加快推进基因编辑相关的立法工作。随着牵动人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2020年3月,我国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从广义上而言,以基因编辑开展的科学研究属于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进生物安全领域的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关于非法基因编辑和克隆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基因编辑是指改变细胞或生物体的DNA,包括插入、删除或修改基因或基因序列,以实现基因的沉默、增强或其他改变其特征的技术。克隆技术是为了制造一个与某一个体遗传上相同的复制品或后代而使用的技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即经过基因编辑和克隆的人类胚胎不管是植入动物还是人体都是被禁止的。上述的行为方式将目前可以用于科研实验的对经过基因编辑或者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的情况予以排除。

  2.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将基因编辑或者克隆的胚胎植入体内才构成犯罪,处于试验或者研究在体外进行的基因编辑或者克隆并不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植入”即将体外培养的受精卵或者胚胎移植到子宫内的过程,至于是否着床或植入成功不影响“植入”行为的完成。

  3.关于刑罚。有非法基因编辑和克隆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犯罪条款的表述采用的是“行为+情节”的立法模式。“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门槛,同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也是两档法定刑科处刑罚的条件。本罪设“情节严重”入罪门槛而没有直接规定为行为犯是对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入罪的严格限缩。

  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人体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进行基础研究,但仍应遵守十四天原则,即在自细胞受精或者核移植开始计算在体外培养的期限最长为十四天,对于虽然超过十四天但能及时(如胚盘的三胚层尚未建立或分化)销毁,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通过职业禁止或相关行政处罚规制即可。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中对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潜在风险程度中高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的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考量因素主要有:

  一是行为对象的人数。对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是可以将被改变的生物性状代代遗传的,受基因编辑高概率脱靶风险的影响,基因编辑中即使是对正常基因的破坏也将会遗传给后代,这些被改变的基因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短期内可能难以估量,代代相传将会使被改变基因的人数呈几何倍数增长。因此,对于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犯罪而言,基因编辑操作的人数是行为危害后果的基数,也是衡量行为后果和危害性的很重要因素。

  二是被基因编辑的婴儿是否实际出生。人体胚胎基因编辑行为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即体现于被基因编辑的婴儿的出生,由此带来的是最直接的现实危险。

  三是是否严重损害或影响身体健康。这里的身体健康既包括基因编辑的婴儿也包括被植入的人体的身体健康情况。同正常胚胎一样,基因编辑的人类胚胎无法脱离母体环境独立发育,基因编辑婴儿植入母体后,可能会对母体造成身体伤害,特别是植入母体的为非卵细胞来源的母体时可能产生的影响。而基因编辑婴儿则是最直接的行为对象,受脱靶风险的影响,在敲入或切除的过程中将有表达功能的正常基因破坏,则极可能会使被编辑的胚胎表现出异于正常的性状。这里对于基因编辑婴儿身体健康的影响与传统的人身伤残损害不完全相同,除了肉眼可见的身体损伤外,还可能存在某种功能的缺失或异常。

  四是违反人类伦理道德。如将基因编辑的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在动物体内发育至分娩出生,或将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并分娩出生。将分别来自动物和人类生殖细胞的杂合体经过基因编辑植入人或动物体内并分娩。

  五是基因编辑是为了比对实验、数据分析或会损害或削弱身体机能的试验。生殖系基因编辑目前大多是建立在动物模型基础上,如基因编辑的目的是通过敲除或切除等方式删除某些基因而比对某些基因缺失的影响、通过基因编辑探索基因的表达功能、通过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获取数据分析等。

  六是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面国际影响或使用其他手段的。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或在国际造成恶劣影响,对我国科研领域造成负面影响的;或采用隐瞒、欺骗、个体暴力等手段,将基因编辑的胚胎植入第三人体内的。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从罪状表述上,本罪的成立必须要有植入母体的行为,对于没有将基因编辑的胚胎植入母体,超出十四天原则,但不以生殖为目的的,则不应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若行为人尚未将基因编辑的胚胎植入人或动物体内,虽有证据证明是为了最终植入母体,但不宜按犯罪处理,一方面,没有将基因编辑的胚胎植入母体的行为,并未产生实际危害结果,从保护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而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另一方面,该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