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本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根据本条规定,如果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处分。2000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是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005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作了规定。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有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如何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人请托,收受贿赂后实施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和本条规定的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