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电信码号犯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通信线路、复制电信号码的处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盗用电信码号犯罪的处理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对盗用电信码号非法并机的犯罪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这里所说的“盗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采取秘密的方法连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无偿使用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从而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所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使用户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主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取得他人的电信码号后,非法加以复制无偿使用或者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电信码号”是广义的,包括电话磁卡、长途电话账号和移动通信码号,如移动电话码号的出厂号码、电话号码、用户密码。“电信设备、设施”,主要是指交换机、电话机、通信线路等。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这种牟利是广义的,包括出租、出卖获取利润等行为,也包括无偿使用节省支出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具有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之一,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使用的通信设备是盗接或者盗窃复制的,不构成犯罪。(3)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移动电话码号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