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其所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雇用多名或多次雇用部队的军人等情况。根据本条规定,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