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

  这里应说明的是,原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实践中,有的部门提出,这一规定是指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还是指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清楚。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予以明确,表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仅包括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也包括财产或者支出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情况。“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待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本条所规定的“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如何获得的。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的情况下,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

  第二款是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申报境外存款,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境外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一种严重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