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采用暴力伤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用金钱、物质利益行贿以及其他方法不让证人为案件提供证明;“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或者其他方法让他人为案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且本条的规定未限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切诉讼当中。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是关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如为贪污犯罪的嫌疑人销毁单据。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犯本条规定之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如果他们弄虚作假则危害更大,而且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必须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