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章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下列人员犯有本章规定之罪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处罚: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由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是我国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他们担负一定的军人职责,因而对于违反职责的犯罪,也适用本章的规定。3.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由于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担负着与军人相同的保卫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因而本条规定,对于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适用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