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中,“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是使用暴力。即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如使用凶器行凶或者斗殴等。2.危及飞行安全。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况都会危及飞行安全,但本罪在处刑上区分了两种情况,即:(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因行为人在航空器中使用暴力的行为,致使航空器不能正常航行,以致迫降、坠毁等。根据本条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