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单位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个人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罚金刑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起刑点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罚金刑,无论是对单位判处罚金,还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金刑都没有具体数额限制,需要在实践中根据犯罪情节依法裁量决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要注意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中提到,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