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犯罪刑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武装掩护走私刑事处罚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是指行为人携带武器用以保护走私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在遇到缉私检查时,公然持武器进行抵抗,有的没有用武器进行抵抗或者没有来得及用武器进行抵抗,便被捕获。只要犯罪分子携带武器武装掩护,无论是否使用武器,都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武装掩护走私,是最严重的走私行为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本款规定,对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将量刑幅度分为三个档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款所说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而不是在该档的量刑幅度以外从重。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刑法对武装掩护走私有特别规定的,根据特别规定处罚。比如,对于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不是适用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武装掩护走私,同时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案件情况应当数罪并罚或者从一种重罪处理。

  第二款是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刑事处罚的规定。“暴力”,一般是指使用有形的力量,如殴打、捆绑等。“威胁”,一般是指使用无形的力量,使对方在精神上形成压力,在心理上造成一种恐惧感。例如,扬言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杀害、毁坏财产、报复家人、破坏名誉等相威胁。如果走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缉私,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即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人必须是走私分子,而且其走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又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才能以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的走私行为尚不构成走私罪,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只能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