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观念、主XXX意识形态,是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行为的思想基础,也是其滋生的土壤和得以蔓延的催化剂。为更有针对性和准确地惩治宣扬、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的刑事责任。从近年来打击处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看,有两个特点比较突出:一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危害性极大的物品。实践中发现,随着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软件以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普及应用,境内外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越来越多地通过制作语言通俗、内容生动的音频视频以及图书等其他资料,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二是实践中,经常发现有些人非法持有大量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但难以查明这些人是否存在制作、散发的行为。虽然这些人存在通过转发、散布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很大的可能性,但有时难以收集相关证据,这些人也可能是准备转发、散布但尚未开始实施。这种非法持有的状态,随时都有可能转化成散发、传播等行为。如果对这类行为不予以惩治,就难以遏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及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势头。考虑到上述情况,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犯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践中,行为人有可能会辩解其“不明知”所持有物品的性质和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听行为人本人的辩解,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所生活的环境、所接触的人群等综合作出判断。比如,对曾因实施暴力恐怖、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有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认、指证,虽然行为人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其行为本身和认知程度,足以认定其确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为明知。但是,结合行为人的认知程度和客观条件,如果确实属于不明知所持有物品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物品的,不能认定为本罪。比如,捡拾到保存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的手机、U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的;维修电脑的人员为修理电脑而暂时保管他人送修的存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而事先未被告知,待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时才发现的,等等。对于不属于明知而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其他物品的,一旦发现后,就应当立即予以销毁、删除,个人无法销毁、删除的,应当将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交由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请求帮助销毁、删除。
本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非法持有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不仅随身携带可以认定为持有,在其住所、驾驶的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也可以认定为持有。持有型犯罪以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或者财产的不法状态为基本的构成要素。我国刑法设置的持有型犯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在持有型犯罪中,有的持有物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如巨额财产,绝密、机密文件等,有的本身就是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等。无论是否违禁品,构成犯罪的前提都是非法持有。实践中有一些合法持有的情形,如查办案件的人民警察查封、扣押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物品而持有的;研究反恐怖主义问题的专家学者为进行学术研究而持有少量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从实践情况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和其他物品主要包含了两类内容:一是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观念和主张,煽动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二是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方法、技能等内容的。这些宣传品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表现多样。比如,有的宣扬参加暴力恐怖活动的,流血就能洗刷罪过,可以带自己和亲友上天堂,杀死一人胜做十年功,可以直接上天堂,在天堂中有仙女相伴等。有的利用地理环境相对闭塞地区的一些信教民众对外部正确信息了解甚少,辨别意识不强,借助区域经济差异、社会竞争压力等社会问题,对国家民族政策大肆诋毁,破坏民族关系。有的通过编造谣言或者炒作个别案例,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群体,刻意制造不同信仰者、不同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对立,煽动仇恨、歧视,争取一些民众对暴恐分子的同情。有的表面上是宣传宗教教义,但在内容上对宗教教义进行歪曲,或者在其中夹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诱骗一些对宗教教义知之甚少的群众将一些错误观点奉为经典,造成思想混乱,为暴恐活动披上“宗教”的合法外衣。本条中采用了“或者其他物品”的规定,是指除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宣传品还包括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稿、图片、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实践中,在网络存储空间内储存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资料的,本质上与存储在个人电脑、手机、移动硬盘中没有区别,且更容易造成大面积传播,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本罪。反恐怖主义法通过后,应当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作出认定。此外,对涉案物品因涉及专门知识或者语言文字等内容难以鉴别的,可商请宗教、民族、新闻出版等部门提供鉴别意见。
根据本条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可以根据所持有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的数量多少,所包含的内容的严重程度,曾经因类似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事后的态度等因素作出认定。对于因为好奇或者思想认识不清楚,非法持有少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没有其他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行为,经发现后及时销毁、删除的,不作为犯罪追究。
实践中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作为持有型犯罪,是一项补充性罪名,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防止放纵犯罪分子。在实践中,对于被查获的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的人,应当尽力调查其犯罪事实,如果经查证是为通过散发、讲授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持有的,是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而非法持有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三、第120条之四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