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本地区林业工作的机构以及国务院的林业主管部门。“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外,擅自发放给林木采伐申请人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掌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力,超越自己的权限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对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仍然予以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和“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