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贿的对象有五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五类是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将向这五类人员行贿增加规定为犯罪,主要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虽然有的不是亲属关系,但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是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或是过从甚密,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所以,向上述人员行贿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这里所说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的状态是已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情况。至于“关系密切的人”具体指哪些人,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也可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司法解释。本款规定的犯罪是行为犯,根据本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上述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两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分别构成第二档和第三档刑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向第一款所规定的人员行贿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单位。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犯罪作了修改。在对行贿犯罪给予严厉惩处的同时,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是对一般行贿犯罪的规定,因此,本罪也应考虑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从宽处罚的规定精神,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