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非军人,即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这是与本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规定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犯罪的主要区别。2.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3.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造谣惑众”,是指行为人制造谣言,或以虚构的情况在部队中进行传播,迷惑众人的行为,既包括行为人捏造事实,在部队中传播,也包括行为人将听说的谣言在部队中传播。4.行为人制造散布的谣言足以扰乱军心或造成了扰乱军心的后果。“扰乱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传播虚假事实或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造成军心不稳,斗志涣散,削弱战斗力。例如,夸大敌方某种武器的杀伤力,制造恐怖气氛;编造我军军需物资供应困难等。5.犯罪对象必须是多数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向个别人散布谣言,没有引起众惑的后果,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